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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
  • [摘要]摘要:长期以来,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存在日益增长的任务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为寻求解决之道,联合国系统从未间断探索。合并报告、统一机构等结构性改革提议因涉及对人权条约的修改而不获采纳;而工作方法的修补调整效果并不明显。2012年起,缔约国开始主导增进条约机构体系的进程,为这一体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难以否认,条约机构突破条约规定的肆意膨胀是导致今日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来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效力的路径应回归人权条约,铭记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原则。在这一过程中,缔约国需担负起条约拥有者应当发挥的决定和引领作用。
  • 戴瑞君
  • 全文[ PDF 1774.0 MB ] 2019.6(6):0-0  共有 4261 人次浏览
  •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国际合作的动因、基础与路径选择
  • [摘要]摘要: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开发是目前中国与中南半岛国家间关系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开发跨界水资源活动应充分运用国际法规则拓展在国际社会的认可度与支持度。建立在国际合作原则基础上的水资源合作机制是化解上游国困境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理想模式。构建澜湄水资源合作机制能够使中国成为水资源国际合作制度的主动建构者,并且创新水资源国际合作制度,促进和完善国际法治,与“一带一路”倡议及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格局形成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
  • 黄炎
  • 全文[ PDF 1718.0 MB ] 2019.2(6):50-62  共有 4436 人次浏览
  • 欧盟法院关于肥胖歧视的裁决及其启示——以FOA诉KL案为例
  • [摘要]肥胖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健康议题,而肥胖歧视也正在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人权问题。在FOA诉KL案中,欧盟法院通过初裁程序对肥胖歧视进行了回应。欧盟法院认为,肥胖并不属于欧盟反歧视法律中的一项法定保护事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肥胖人群不受法律保护。在特定情况下,肥胖可能对一个人的身体、精神或心理产生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会长期阻碍其与其他劳动者平等参与职业生活,因此肥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就业框架指令》中的“残疾”概念涵盖。为了实现就业平等,欧盟法院采用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关于“残疾”的概念,有限度地将“肥胖歧视”纳入“残疾歧视”的保护范围。从尊重与保障人权出发,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逐步将肥胖歧视纳入司法救济途径。
  • 张涛
  • 全文[ PDF 851.0 MB ] 2019.4(6):59-76  共有 4677 人次浏览
  • 析欧洲《平等待遇指令》与欧盟法院关于职场宗教歧视的裁决
  • [摘要]在恐怖袭击频发、大量难民涌入的背景下,宗教信仰问题使欧洲社会愈发紧张。2017年欧盟法院首次根据《平等待遇指令》就两起涉及宗教信仰歧视的案件作出了裁决。根据欧盟法院的上述裁决,公司有权通过中立的内部规定禁止员工佩戴政治、哲学或宗教信仰标志,但这种规定应出于合法目的,落实措施合理且必要。欧盟法院还指出,客户对宗教信仰的态度和偏好,不是公司采取区别对待的理由。欧盟法院的裁决对判断宗教信仰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给出了指导,对合法目的、必要性和职业要求等相关规定作出了分析,为推动和丰富此领域的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 武文扬
  • 全文[ PDF 1440.0 MB ] 2019.1(6):61-72  共有 4469 人次浏览
  •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透过历史文本的解读
  • [摘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残障人权保证书。本文讨论的第12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是《公约》研究中争议颇多的一个条款。目前,中西学界对第12条到底从何而来、其磋商历史具体是怎样的过程研究不多。本文以《公约》磋商档案为基础研究素材,结合其他资料,透过历史文本的比较研究,对第12条的磋商历史进行深度探究。研究发现,第12条建构历史中的某些独特因素,使其在解读和实施上具有脆弱性。一个无足够理论基础、无法适用于所有残障者、无足够科研证据支持的条款如何得以建构形成,是本文提出并试图回答的问题。
  • 李敬、亓彩云
  • 全文[ PDF 2264.0 MB ] 2019.5(6):64-80  共有 4540 人次浏览
  •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双重视角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评蒋圣力《联合...
  • [摘要]在当前国内外学界尚少有专门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的法律问题开展深入具体的研究的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为填补这一领域研究的不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一方面,该书立足于国际法研究的视角,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概念、法律基础、基本原则以及违法情形的国内法和国际人道法责任进行了全方位的系统梳理和分析。另一方面,该书又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视角出发,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维和人员法律保障和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这两项重要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具有创见的认识和理解。从整体上看,该书所采用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所提出的观点、见解大都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独到性,对学理研究和实务操作均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同时,该书也存在若干不尽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 王立君
  • 全文[ PDF 795.0 MB ] 2019.3(6):80-88  共有 4866 人次浏览
  • 论特征性履行说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的误用
  • [摘要]摘要:目前,中国《海商法》正在修订过程中。2018年公开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引入特征性履行说,主张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准据法时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然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虽然存在特征性履行一方即承运人,但是承运人的经常居所地并不当然与合同存在最密切联系,甚至毫无联系。仅将特征性履行说单一地理解为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并直接适用于未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有违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特征性履行说的错误理解和错误适用。基于对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殊性和其在法律适用上的实际立法需求的分析,应当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维持《海商法》现行规定。
  • 袁发强、黄美春
  • 全文[ PDF 1720.0 MB ] 2019.6(6):0-0  共有 4281 人次浏览
  •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国际法话语的构建:以供给国际公共产品为视角
  • [摘要]摘要:“一带一路”是一项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通过供给国际公共产品以解决沿线国家以及全球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的实践。“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需要对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进行深刻反思,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中国国际法话语。中国国际法话语的提出是对国际法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否定,揭露了长期隐藏于看似中立的国际法规则背后的话语霸权;“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法话语的构建,是基于中国自身发展经验,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结合当下国际形势和实际需要,以期有效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有益尝试。
  • 何驰
  • 全文[ PDF 1632.0 MB ] 2019.2(6):63-74  共有 4822 人次浏览
  •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
  • [摘要]提升透明度作为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公共利益的介入侵蚀了仲裁的保密性,为国际投资仲裁公开制度的引入创造了前提条件。现阶段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仍存在任意性、不平衡性和公开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多双边投资条约、仲裁规则、统一国际公约三种路径,建立起具有约束力的公开保障机制。在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对待国际投资仲裁公开的缔约实践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顺势而行,及时回应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化趋势,从允许公开仲裁裁决开始,逐步接纳国际投资仲裁公开制度。
  • 丁丁、刘璐
  • 全文[ PDF 1532.0 MB ] 2019.1(6):73-85  共有 5044 人次浏览
  • 外国公法在美国法院的效力和适用
  • [摘要]美国法院在面临外国公法适用的情形下,一如其扩张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时不顾忌法律规范的性质一样,在规范层面并没有对外国公法进入冲突法领域进行任何限制。但这不意味着美国法在对待外国公法上采取了和欧陆国家及英国截然不同的立场,实则美国法没有将此问题独立出来,而是在冲突法体系的既有框架内解决外国公法的适用与否问题。美国法院将礼让原则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基石,也作为是否承认和适用外国公法的指导原则。受冲突法确立起来的“存在真实冲突→政府利益分析”选法思路的影响,美国法院发展出“多要素礼让分析”的方法去处理涉及外国公法冲突的案件。美国法院对外国公法的尊重或采用是个系统工程,在国家行为原则、事项管辖权、证据披露义务等程序问题上也会考虑承认外国公法的效力。
  • 卜璐
  • 全文[ PDF 835.0 MB ] 2019.4(6):77-94  共有 451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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